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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活動中,能否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編輯:2023-05-09 09:29:04

案例描述:

某市公安局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對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半埋式射擊訓練場設備采購進行采購,六家公司報名參與該項目。投標人B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認為存在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代理機構在征求采購人意見后進行了質疑答復,并修改采購文件,發布了變更公告。投標人B對回復內容不滿,進行投訴。
當地財政部門調查后認定,招標文件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將供應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違反了《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鄂財采發[2019]6號)附件中資格條件“非法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的具體名稱......”;綜合以上調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采購人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提出問題:
1、能否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呢?
針對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不能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供應商在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采購文件約定的條件即為合格供應商,就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為什么不能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首先,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也不屬于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設定的特定條件,且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除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因此,采購文件不得將經營范圍設為資格條件限制其參加采購活動。
此外,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因此經營范圍也不應設置為評審因素。
3、經營范圍不能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那如何考量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的服務質量及履約能力呢?
實際上,招標文件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出現經營范圍的不合理情況,在筆者看來,主要是采購人、代理機構擔憂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服務質量及履約能力會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但又沒有很好的抓手,因此“故意”設置的。
筆者認為,供應商的經營范圍不等同于供應商的能力,現在的經營范圍已經不是行政許可事項。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變更的,只需要進行一下登記就行。登記的目的也不是進行審批,而是看看你的經營范圍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對消費者有誤導等等。簡單來講,經營范圍的登記既不構成對市場主體一般經營能力的限制,也不成為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能力的賦予,只是市場主體依規將自己的經營活動通過登記對外公示的過程,而不是政府通過登記賦予企業能力,更不是通過登記限制企業經營的工具。
綜上所述,經營范圍不能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想要解決對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服務質量、履約能力等問題的擔憂,采購人、代理機構需要跳出企業經營范圍與能力等同的誤解,選擇更加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認證作為重要抓手。(來源:中政國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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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活動中,能否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編輯:2023-05-09 09:29:04

案例描述:

某市公安局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對警務技能訓練基地半埋式射擊訓練場設備采購進行采購,六家公司報名參與該項目。投標人B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認為存在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代理機構在征求采購人意見后進行了質疑答復,并修改采購文件,發布了變更公告。投標人B對回復內容不滿,進行投訴。
當地財政部門調查后認定,招標文件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將供應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違反了《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鄂財采發[2019]6號)附件中資格條件“非法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的具體名稱......”;綜合以上調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采購人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提出問題:
1、能否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呢?
針對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不能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供應商在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采購文件約定的條件即為合格供應商,就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為什么不能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首先,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也不屬于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設定的特定條件,且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除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因此,采購文件不得將經營范圍設為資格條件限制其參加采購活動。
此外,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因此經營范圍也不應設置為評審因素。
3、經營范圍不能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那如何考量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的服務質量及履約能力呢?
實際上,招標文件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出現經營范圍的不合理情況,在筆者看來,主要是采購人、代理機構擔憂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服務質量及履約能力會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但又沒有很好的抓手,因此“故意”設置的。
筆者認為,供應商的經營范圍不等同于供應商的能力,現在的經營范圍已經不是行政許可事項。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變更的,只需要進行一下登記就行。登記的目的也不是進行審批,而是看看你的經營范圍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對消費者有誤導等等。簡單來講,經營范圍的登記既不構成對市場主體一般經營能力的限制,也不成為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能力的賦予,只是市場主體依規將自己的經營活動通過登記對外公示的過程,而不是政府通過登記賦予企業能力,更不是通過登記限制企業經營的工具。
綜上所述,經營范圍不能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想要解決對超出經營范圍的供應商服務質量、履約能力等問題的擔憂,采購人、代理機構需要跳出企業經營范圍與能力等同的誤解,選擇更加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認證作為重要抓手。(來源:中政國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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